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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命运多舛的阿云(第1页)

在熙宁元年的炎炎夏日里,山东登州的一个无妻无子的老汉韦大,被燥热的夏夜折磨得无法入眠。他心中翻江倒海的原因并非只是暑气逼人,而是即将迎来人生的重大转折——新媳妇阿云马上就要进门了。韦大想象着未来枕边将会多一个柔情似水、娇羞可人的新娘,仿佛幸福的日子已在眼前招手。

可是这桩婚事背后的艰辛,只有韦大自己清楚。为了娶到阿云,他倾尽多年积攒的几石粮食作为重金聘礼,只因自己身材矮矬、面貌欠佳,除了这样的付出,别无选择。

而说起阿云,她的命运也同样坎坷。自幼丧父,未及弱冠又痛失慈母,十三岁的她便开始身陷悲痛的守孝之中。阿云的叔父是个贪婪之人,觊觎那几石粮食,竟不顾侄女的意愿与前途,狠心地将她许配给了村里的韦大。

阿云每每思及自己将要与这个既其貌不扬又年纪偏大的韦大共度余生,心头便如堵上一块巨石,痛苦不堪。若非韦大厚颜无耻地托媒婆上门提亲,或许自己的命运还不至于这般凄苦。

阿云内心的怨恨犹如滚雪球般越积越大,终于在一个炽热难熬的夜晚,她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她要亲手终结韦大的生命,以求解脱。

这天深夜,阿云紧握着寒光闪烁的柴刀,悄无声息地潜入韦大家中。透过微弱的夜光,她确认韦大正酣睡其中。趁此时机,阿云果断举起了手中的柴刀,朝着床榻上的韦大狠狠挥去。然而,韦大在生死关头突然惊醒,本能地抬手抵挡住那致命一刀,尽管如此,还是没能逃脱失去一根手指的命运。

受到袭击的韦大惊魂未定,强忍剧痛,趁着朦胧夜色看不清攻击者的面目,迅逃离了自家,直奔县衙报案,声称有人意图行凶杀害他。

县令接到了韦大的紧急报案,立刻着手勘查现场。韦大家境贫寒至极,家中除了一幅破败景象,连一件值钱物件都没有,显然不是寻常窃贼所为。加之韦大因容貌丑陋,性格孤僻,几乎没有社交往来,更谈不上有什么宿敌。于是,唯一可能对他怀恨在心的,便是尚未正式成为妻子的阿云。

县令闻讯后,即刻下令差役将阿云带到县衙。还未等到用刑审问,阿云面对威严的公堂,已然坦诚交代了整个事件的经过,没有丝毫保留。

韦大报案后的短短一日之内,这起看似平淡无奇的杀人未遂案件便宣告告破。然而,谁能料到,这背后隐藏的故事,竟然会在不久之后震动整个大宋朝廷,掀起一场轩然大波。

知县审理此案后,根据阿云的自述笔录,原本打算依据《宋刑统》的相关条款,以企图谋杀亲夫的重罪判处阿云死刑。《宋刑统》明文规定:“预谋杀人者,处三年劳役;已造成伤害者,当处以绞刑;若已致人死亡,则施以斩之刑。”但阿云的死刑裁决并未立即执行,转呈登州知府许遵复核。

许遵仔细查阅了案卷,从中现了关键细节:阿云与韦大的婚约签订之时,她尚处于父母双亡的守孝期内,按照宋代法律,守孝期间订立的婚姻契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换言之,阿云与韦大的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能视作夫妻,也就不能套用谋杀亲夫的罪名。

许遵援引新的法律规定:“在守孝期间接受提亲者,其婚约视为无效,应按一般刑事案件处理。”同时,鉴于新颁行的律令提到,“对于预谋杀人并已导致他人受伤的罪行,在司法官员审讯过程中,若罪犯主动自,可在原判基础上减刑两等处理。”据此,许遵认为阿云应当适用这一宽大处理原则,免于绞刑,改判为流放。

鉴于韦大受伤并不致命,阿云的实际罪行并未达到需处以极刑的程度。于是,许遵在案卷上详尽表述了自己的观点,并附上了修改过的判决意见,将这份包含争议的判决文件一同递交给朝廷的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最终审议。

大理寺与审刑院的官员们仔细审阅了阿云案的每一份卷宗,一致认定尽管阿云并非韦大的法定妻子,但她蓄意行凶、对韦大实施谋杀并造成实际伤害的事实确凿无疑。根据大宋当时的律法,此类行为无疑应当判处极刑。

登州知府许遵在收到大理寺与审刑院维持死刑判决的通知时,正值其任期临近结束的关键时刻。他深知此时若为一个并无交情的女子挑战朝中权贵,可能会断送自己回京述职并晋升的机会。然而,许遵秉持公正,毅然决定为无辜的阿云争取一线生机。

许遵引用了宋神宗最新颁布的诏令:“不论何人,只要涉及预谋杀人并致他人受伤,在司法官对其进行审讯并将罪行揭露之前,若能主动自,可视情节减轻刑罚,从谋杀罪原判中减刑两等处置。”他以此为据,坚定地向刑部提出申诉,希望能够推翻阿云的死刑判决。

未曾料到的是,刑部官员对此持保守态度,拒绝承认宋神宗的这项新诏书效力,并坚持维持原判,继续对阿云执行死刑判决,这让许遵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

正当阿云的生命垂危,行刑之日在步步逼近之际,剧情陡然反转。许遵因在登州任期表现出色,获得了皇帝的嘉奖,旋即被擢升为大理寺的掌门人——大理寺寺卿。

为了洗刷先前在“阿云案”中遭受刑部指责并被提交朝议审议的屈辱,许遵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两大质疑:其一,刑部在审判过程中无视新诏令,仅拘泥于旧有案例做出裁决;其二,刑部草率地将阿云判处极刑,剥夺了她自我辩护与悔过自新的机会,这违背了“罪疑惟轻”的法律原则。

许遵力主重新审视阿云案的判决,此举在朝廷内部引了巨大的震动。一时间,监察百官的御史们纷纷行动起来,他们疾书奏章,指责许遵滥用职权,试图颠覆既有判决,从而引了一场关乎法治公正与个人恩怨交织的激烈斗争。

正当阿云案的判决处在风口浪尖,宋神宗皇帝亲自出手,将此案抛给了翰林院,委派两位声名显赫的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进行裁决。这两位学识渊博、品德高尚的大儒,却因各自秉持的政治理想分歧,对阿云案给出了迥异的判断。

彼时正是王安石力主熙宁变法的重要关头,倘若皇帝布的诏书能够被确立为法律判决的终极权威,意味着皇权可以直接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与解释,这无疑为王安石推动的新政改革铺垫了基石。因此,王安石站在了大理寺许遵的一边,主张采纳有期徒刑的判决,以此强调皇权对法律解释权的掌控以及变法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司马光在这场较量中却持有相反立场,坚决主张对阿云维持死刑原判。在他看来,法律的崇高与不可侵犯恰恰在于它的独立性和普适性,任何人,包括九五之尊的皇帝也不应擅自干预司法裁判,否则便会动摇法律的庄严与权威。实际上,司马光借此案表达了对大宋现行法律体系的坚守,认为法律与制度具有不容随意篡改的性质,暗指王安石倡导的熙宁变法实乃对法制根基的非法撼动。

这场围绕阿云命运的辩论,实则牵扯出了更为深层次的冲突——究竟是法律的效力至上,还是皇帝诏书具有越法律的绝对权威?这就是历史上着名的“律敕之争”。原本看似平常的“阿云案”,也因此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成为了新兴改革派与传统保守派之间理念对决的核心舞台。

在大宋朝廷的深处,阿云案如同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千层涟漪。两位翰林学士司马光与王安石围绕此案展开了激烈的争执,言语交锋,火药味十足,令神宗皇帝头疼不已。为寻求公正裁决,神宗下令集齐所有翰林学士共同讨论此案。最后,多数翰林学士倾向于赞同王安石提出的有期徒刑判决,神宗帝亦在王安石的详细论证上亲笔御批,批准了这一决定。

本以为尘埃落定,却不料审刑院的官员们对皇帝的裁定产生了异议,他们不甘示弱,全体联名上奏请求再次与王安石公开辩论此案。与此同时,枢密院和中书省的官员也嗅到了风向,纷纷递交奏折,各抒己见,将阿云案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这件原本看似普通的杀人案,瞬间升级为贯穿整个大宋中枢机构的政治风暴。朝廷上下,那些拥护变法革新与固守传统的官员们,围绕此案开启了旷日持久的激辩。双方你来我往,口舌如剑,势均力敌,不愿轻易妥协,令大宋朝堂陷入了一场罕见的司法与政治角力。

宋神宗眼见朝堂上众臣因阿云案各执一词,决定采取果断措施。他授意翰林院精心拟定一道诏书,详细阐述了谋杀犯人在何种情况下自可以获得宽大处理,以及如何据此调整具体的量刑标准。

然而,当这道蕴含深意的诏书依照常规流程送达中书省准备付诸实施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阻碍。中书省的官员们毫不客气地驳回了诏书,指出其中的某些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悖,不宜执行。这一举动无疑是将皇帝置于尴尬之地。

神宗闻此消息,雷霆震怒,径直下了一道铁腕诏令,不仅撤销了对阿云的死刑判决,还改判她受一定数量的杖责之后,遣返回原籍并在当地官府服役。恰逢不久之后朝廷宣布大赦天下,阿云也因此得以幸免囹圄之灾,被释放回家。这一系列戏剧化的转折,最终使阿云摆脱了死罪,回归正常生活,甚至有机会重新组建家庭,生育子女,而这起看似普通的谋杀案,却在无形中改变了阿云乃至大宋律法走向的轨迹。

时光流转至元丰八年(公元1o85年),历经十七载春秋,神宗皇帝骤然离世,年仅十岁的赵煦继承皇位,国家大权落入祖母宣仁太后手中。太后执政期间,召回了反对变法的司马光,一纸令下,王安石所推行的熙宁变法被尽数废止。在这场政治风云变幻之际,尘封已久的阿云案再度被司马光以法律不容亵渎的坚定立场重新提起。

司马光坚称,阿云案当年未能严格按照“案问狱举”的原则判决,即“已犯杀人、强奸重罪之人,依法本来就不允许自减免罪行,更不应因其自而减少刑罚。即便是乞求饶命或持械抢劫等罪行,也不应予以减刑,因为这种严厉惩罚太过苛重。但凡嫌疑人因涉嫌被捕,证据尚未明晰,或者同伙被捕后尚未指证,仅仅在审讯时坦白认罪的,方可参照‘案问欲举减之科’给予从轻处罚。然而,对于审讯时仍抗拒隐瞒罪行者,则不应纳入犯减刑范畴。”

历史的车轮曾在神宗皇帝时期偏离了司马光的严谨法理轨道,阿云受到了较为宽松的对待。如今,随着司马光重掌法理大旗,阿云不幸再次被大理寺逮捕。这一次,无情的法律机器没有留情,迅判定她犯有谋杀亲夫的重罪,并迅执行了死刑,阿云终在三十岁时,被公开斩示众,成为了一个时代法律变革与权力角逐下的悲剧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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